黑龙江: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11-04 00:00:00 · 作者:编辑部  
黑龙江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课考试分为艺术类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省级统考)和招生高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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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课考试分为艺术类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省级统考)和招生高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我省统一组织美术与设计学类(美术学、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中国画)、音乐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声乐)、音乐表演(器乐)〕、戏剧与影视学类(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类(舞蹈编导、舞蹈表演)和书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省级统考。考生如参加高校组织的我省艺术类省级统考所涵盖和对应专业的专业课校考,须参加我省省级统考并取得省级统考合格证后方可报考。为确保考试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统考时间及地点

  (一)美术与设计学类(笔试)

  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2022年12月17日

  08:00 - 10:30 素描

  11:30 - 12:00 速写

  14:00 - 17:00 色彩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二)戏剧与影视学类

  1.广播电视编导

  (1) 影视分析(笔试)

  考试时间:2022年12月17日14:00-16:00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2)即兴评述(面试)

  考试时间:2022年12月28日开始

  考试地点:黑龙江大学

  2.播音与主持艺术(面试)

  考试时间:2022年12月28日开始

  考试地点:黑龙江大学

  (三)音乐学类

  1.基本乐理、听音(笔试)

  考试时间:2022年12月17日

  08:00—09:30 基本乐理

  10:00—10:30 听  音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2.视唱、声乐演唱、器乐演奏(面试)

  考试时间:2022年12月24日开始

  考试地点:哈尔滨音乐学院

  (四)舞蹈学类(面试)

  考试时间:2022年12月27日开始

  考试地点:哈尔滨师范大学(江南校区)

  (五)书法学(笔试)

  考试时间:2022年12月18日

  08:00-09:30  书法临摹

  10:00-11:30  书法创作

  考试地点:哈尔滨师范大学(江北校区)

  二、校考考试时间及地点

  如考生参加高校组织的校考,要及时关注所报高校网站,了解所报高校校考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时间及地点。

  三、注意事项

  1.参加声乐演唱和器乐演奏考试科目的考生,按报名时所报考的两首曲目,到考试现场随机抽取一首,背谱演唱或演奏。参加声乐演唱考试科目的考生自备伴奏碟,参加器乐演奏考试科目的考生自备乐器(钢琴除外)和乐谱,考生参加器乐演奏考试科目时,须将乐谱上交考点考务组。

  2.参加戏剧与影视学类考试科目的考生,在面试时须素颜参加考试,不得化妆;需露出眉毛及耳朵;如佩戴隐形眼镜须为全透明款,不允许佩戴美瞳隐形眼镜。

  3.考生参加省级统考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4.省级统考准考证由考生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笔试科目2022年12月10日开始打印,面试科目2022年12月18日开始打印。考生必须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5.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按《黑龙江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考试说明》相关要求自带考试用具,不得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6.考生2023年1月11日后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 网站(http://www.lzk.hl.cn)可查询本人省级统考成绩和是否达到合格要求。合格考生如参加高校组织的校考,可在网上自行打印《黑龙江省2023年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一考试合格证》。

  7.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考生应密切关注黑龙江省教育厅官网、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疫情防控公告,及时掌握考点所在地的疫情变化、防控规定和专业考试的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执行各项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8.艺术类省级统考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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