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要求,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内教发〔2022〕11号)有关文件要求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程度的基本标准,也是分析学校教学状况,指导学校、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开展考试命题、报名、考试、阅卷、分数统计、成绩发布等工作。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考点(学校)四级分工管理、逐级负责、各司其职。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涵盖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设定的国家课程。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3门科目。考试分“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两种类型。
第二章 合格性考试
第五条 考试对象。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自愿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申请参加一次补考,已合格科目不得再考。高三上学期结束前须完成全部合格性考试。
第六条 考试科目。“合格性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3门科目。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4门科目及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科目的实验技能操作测试,由各盟市依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试范围与考试方式。以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性考试”范围为各门科目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课程内容。自治区统考的9门科目考试全部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考试形式由各盟市依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自行确定。
第八条 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全区统考科目按照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标准确定的学科必修内容教学进度组织安排考试,各年级学生根据必修内容教学进度完成情况进行选考,其中高一下学期末开考历史、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高二上学期末开考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5门科目。不合格科目在下年同期补考。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教学进度要求自行确定考试时间。
第九条 考试时长。语文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数学和外语(含听力)考试时长各为9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的考试时长各为60分钟。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时长由各盟市依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条 考试报名。“合格性考试”统考科目报名实行考籍管理制度,考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自行确定报名方式。统考科目考生报名需先注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考籍注册完成后,才能进行选课报名。考籍注册工作安排在高一年级下学期开学后进行。在校学生注册考籍必须具有我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相应学籍,由学籍所在学校统一组织考籍注册和报名。具有我区户籍的社会考生若想参加考试,需持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籍注册和报名。
第十一条 命题。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为依据,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确保命题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自治区统考科目命题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依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自行命制试题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考试实施。“合格性考试”统考科目按照国家级考试要求组织实施,考试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点考场设置、施考程序、试卷安全管理等工作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施考程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试卷安全管理办法》执行。考试期间发生的偶发、突发事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处置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处理。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由各盟市依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评卷。全区统一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全部答卷均采取网上评阅的形式,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确定评卷点进行评阅,评卷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方案》执行。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自行组织评阅。
第十四条 成绩公布。评卷工作结束后,全区统考科目成绩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汇总审核后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本人成绩(合格或不合格)。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自行公布。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的呈现和使用。自治区统考的9门“合格性考试”科目卷面满分均为100分,其中外语科目笔试部分80分、听力部分20分(时长约23分钟)。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分值和成绩呈现方式依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确定,考试成绩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由盟市考试机构负责汇总上传)。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均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现,不合格比例不超过当次当科考生总数的2%。合格性考试成绩长期有效。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颁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合格证》由考生或学校登录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或自治区政务服务网自行打印。
第三章 选择性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应在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报考选择性考试科目。选择性考试报考对象为符合教育部和自治区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应参加选择性考试。普通高中在校生仅限高三年级学生参加,每人在校期间只能参加1次。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志向、优势和高等学校招生要求,首先在物理、历史两门科目中选择1门为首选科目,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中选择2门为再选科目,共选择3门科目参加选择性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范围与考试方式。以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为依据,“选择性考试”范围为各门科目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的综合要求。考试全部采取闭卷笔试形式。
第十九条 考试时间、考试时长、考试报名和考试组织实施。从2025年起,“选择性考试”的6门科目每年开考1次,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同期安排,每科目考试时长均为75分钟,考生在当年普通高考报名时确定所选科目参加考试,考试按照普通高考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命题、考试、阅卷和成绩评定。“选择性考试”中的6门科目全部由自治区按照普通高考的标准和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定和公布成绩。具体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的呈现和使用。“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100分,物理和历史2门首选科目成绩以卷面原始分呈现并计入统一高考总成绩,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成绩以等级转换分数呈现并计入统一高考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仅限当年有效。
第四章 学业水平考试的日常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考籍管理。考籍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考籍档案,办理考籍信息变更、区内考籍转入转出、区外成绩转入认证、区内考生转出区外出具成绩证明等。具体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和各盟市、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以及学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办法(试行)》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信息管理。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试成绩与等级等。各盟市要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考试信息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同时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公布有关考试信息。
第二十四条 成绩管理。成绩管理包括建立成绩档案、出具成绩证明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建立电子管理系统,负责对全区统考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审核、转化和认定。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自行建立成绩管理制度。凡因转学、升学、参工、参军、出国留学等需要,要求提供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属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出具,考生也可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自行打印。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均应建立完整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档案。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档案的内容主要有:有关文件、材料及资料;本级管辖的所有考生的考籍与成绩档案(含电子档案);有关报表、信函、总结材料等;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的领导、成员、命题人员、主考、监考人员、阅卷人员、成绩处理人员情况等;统考科目的答卷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保管,保存期为成绩公布后6个月。各盟市自行组织的考试答卷和成绩由各盟市自行保管。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均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指定专人收集、整理档案,设专柜存放,保证档案的安全、有序。
第二十六条 机构保障。盟市、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配备能够胜任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专职人员,认真负责地开展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必要设备要保证。报名、考试及评卷的收费、支出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执行。收取的报考费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事业费补足。
第二十八条 制度保障。在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考试纪律混乱、监考人员违纪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外语科目包括教育部规定的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他语种一律不开考。合格性考试外语科目听力考试参照普通高考外语听力测试办法(施考程序)执行。除英语、俄语、日语以外的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合格性考试命题、考试、评卷等由开设相关课程的各学校自行组织,相关科目题型、考试时长和试题难易程度等均参照自治区外语统考科目同等程度执行,不合格比例须控制在2%以内,考试安排在自治区外语统考科目同期举行。每次考试评卷结束后须及时将评分参考、试卷、所有考生答卷和成绩花名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报送所在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至考生高中毕业一年后),其中一份成绩花名册由盟市报送自治区用于成绩登统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2022年秋季在籍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仍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内教基字〔2012〕1号)。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如政策有所调整,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另行发布。